深度复婚不准办酒,暴露乡村人情风治理

「深度」复婚不准办酒,暴露乡村人情风治理三大问题思维!

碧翰烽/文

近期,各地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大力开展移风易俗行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

本来是一件好事,特别是受到了广大民意的支持。但是不能因为目标正确,就可以随意而为。

奇葩规定频现:复婚见不得人?

日前,贵州天柱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布一则关于操办酒席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民间办酒,除婚嫁酒、丧事酒以外的酒席视为违规酒席。同时,婚嫁酒席操办须是本人或其子女初婚,不能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他人操办婚嫁酒席;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再婚除初婚方可操办酒席外,另一方不得操办。

此前,贵州遵义凤冈县也发布红头文件,禁止复婚、再婚操办酒席。

我不明白,复婚、再婚,难道就是见不得人的事情吗?法律明文规定,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我复个婚、再个婚,碍着哪些人的眼了?

或许只能说,出台这样奇葩、雷人规定的人,要么伪君子,要么假正经。

乡村治理:三大问题思维堪忧

从人情风治理的这些奇葩、雷人规定频现来看,彰显了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三大问题思维:

一者,说明行政管控思维突出,缺乏基本的法治精神。在某些地方的眼里,老百姓就是他们管控的对象,千方百计地想把他们管控住,视他们为“小孩子”,还觉得自己在为他们操心。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刚刚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指乱发文、出台奇葩规定的权力乱象。这本是一个十分明确的要求,可是有的地方就是视若无睹、置若罔闻,缺乏基本的法治精神。

具体表现在:一是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二是不注重群众的自治管理,强调的是行政手段;三是权力过于扩张,违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治原则。

二者,说明“一刀切”思维突出,缺乏基本的人情味。从现在一些地方人情风治理的规定来看,几乎采取的都是“一刀切”办法。比如人情宴的人员范围仅限于亲戚,将其他的老乡、同学、朋友、同事、战友等一些情感通通抛弃,似乎所有的人情仅仅只是亲戚了。

这样做的后果:一是斩断了人们交往的人情味;二是将人们违反规定的成本大大降低,几乎所有人都容易违反规定,这就导致了执行方面的选择性,以及权力寻租的出现。

三者,说明功利思维突出,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显然,有的地方出台这一系列规定,虽然回应了民意,但也彰显了功利思维,为的是体现自己的成绩。

一些地方的规定看起来非常细致,让人感觉这个地方是在动真格。比如贵州天柱县规定婚嫁酒一般不能超过20桌,双方合办的不能超过30桌;浙江乐清要求摆放花圈花篮数量不超过4个、出殡乐队人数不超过13人;河南潢川县规定婚丧事流水席每户不超过10桌,每桌餐费不超过元……

如此规定给人的感觉不只是管太宽,更像是一份份成绩单。可是现实中的尴尬,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仅是执行成本很高,因为需要很多人去查处去执行;而且可操作性并不是很强,取证也比较困难,反而也会导致选择性执行,以及打招呼、托人情、找关系等另外不正之风的出现。

抓住人情风治理的症结所在

显然,治理人情风是必须的,因为既符合文明社会的需要,又回应广大民意的需求。但是,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又要经得起现实执行的检验,不致于让这些规定成为烂尾工程或者是笑柄,恐怕有的地方心思还是想歪了。

就我来看,治理人情风,关键要抓住三大症结所在:

一是敛财的问题。其实,老百姓并不是反对人情宴,而是反对敛财目的的人情宴。什么是敛财?一方面是名目要规范,既要有管制的,又要给自由的。比如婚丧嫁娶就是比较正当的,怎么摆酒,谁也不要干涉,毕竟这些人生大事不容易;另一方面范围要控制,既要控得住规模,又不要搞一刀切。特别是没有必要扩大到老百姓头上,老百姓又不会以权谋私,怕什么?

二是人情的问题。一个社会必然要充满人情味,很难想象大家都生活在冷冰冰的世界,你我之间没有社交、没有来往。而在人的情感之中,亲戚只是一个小的部分,很大的部分在于学习、工作、社会当中,甚至有时候还超过亲戚的情感。为什么要泯灭人性?如果过度让文件规定介入人的情感之中,实在得不偿失,也不会持久。

三是教化的问题。移风易俗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靠一纸文件规定就能解决的。或许你现在比较重视这项工作,通过一定的运动、专项治理能够收到效果,但这样的效果,由于缺乏文化、制度的长期支撑,恐怕也会招致反弹。关键的问题在于文明的教化、道德的教化,这应该是主要手段,要注重发挥自治组织的引导作用,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影响,要突出社会组织的教化功能,从而渐渐在群众心中形成潜移默化的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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