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酒吧玩耍接电话过程中摔伤,酒吧要不要负责任?遵义市凤冈县一名女子,在酒吧玩耍时不慎摔伤,花去13万元治疗费用,构成十级伤残。她认为,酒吧因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于是将酒吧起诉至法院,索赔13万余元。
43岁的冯女士家住凤冈县。年9月,冯女士邀约朋友去凤冈县某酒吧喝酒唱歌。期间,冯女士电话响起,她从包房内走出接听电话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右膝部受伤。
事发后,某酒吧工作医院,经过12天治疗后,冯女士出院。经鉴定,冯女士摔伤致十级伤残。
冯女士称,她受伤后所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总额.20元。她认为,摔倒原因主要是酒吧地面湿滑,且酒吧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于是向凤冈县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3万余元。
去年9月6日,凤冈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酒吧认为,冯女士是在醉酒状态下,边走路边接听电话,才是导致摔倒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10月18日,凤冈县法院一审认为,酒吧虽在过道设置了防滑标识,但酒吧过道湿滑,酒吧未完全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冯女士摔伤的次要责任。冯女士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在醉酒的情形下,边走路边打电话,疏忽大意,未注意自身安全,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酌定酒吧承担30%的责任,冯女士自负70%的责任,判决该酒吧赔偿冯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底,遵义市中院受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以及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认为冯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二审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于是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黄宝华
来源:贵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