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凤冈县一村民非法捕鱼11条,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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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网讯为尝河鱼鲜味,遵义市凤冈县一位村民在当地河道使用禁用的渔网,捕得河鱼11尾。因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村民被判处缓刑,并缴纳了元生态修复款。

去年6月,这位60多岁的村民桂某,来到凤冈县新建镇太河村某河段处,用渔网放在河中进行捕捞,正当桂某准备收网时,他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建分局工作人员查获,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渔网2张,捕捞的鱼共11条。

经鉴定,桂某所用的2张渔网属于禁用渔具,平均网目均小于5cm。桂某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其导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邀请凤冈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座谈。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桂某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款元。

4月19日上午,凤冈法院将巡回审判庭搬到新建镇法治文化广场,对桂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让群众现场接受普法教育。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桂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生态修复金的量刑情节,法院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黄宝华)

编辑:李奕璇

统筹:汪东伟

编审:干江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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