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案件。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处罚又指使他人帮忙替换血样。
年1月12日18时许,李某某与朋友在凤冈县龙泉镇茶海之心大酒店吃饭,席间李某某喝了大约四两白酒。
饭后,李某某驾车离开酒店,沿凤冈县河滨大道往龙泉镇斌鑫小区方向行驶。被设卡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式测试结果为mg/ml。
李某某得知民警将医院去抽血检验,医院检验科上班的表弟王某某为其处理抽取的血样,王某某又联系同事肖某帮忙。
肖某从李某某身上抽取了血液,并交给公安机关两支抗凝血试管(其中一支抗凝血试管为肖某提前装好的其他病人的血液,因肖某害怕被发现,未替换另外一支抗凝血试管)。
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支抗凝血管内的血液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和DNA检验,经鉴定,其中一支抗凝血管内的血液属于李某某,其乙醇含量为.64mg/ml;另外一支抗凝血管未检出乙醇成分,且检出女性STR分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处罚,又指使他人在公安机关抽血采样时造假,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是法院审理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另涉嫌妨害作证的事实,建议公诉机关补诉漏罪的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实施妨害作证罪的行为发生在危险驾驶罪实施完毕之后,为逃避处罚另起犯意并指使他人实施,两者不存在牵连、吸收等关系,依法应数罪并罚。
本案被告人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动起了小心思,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结果得不偿失。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编辑段筠实习生肖珍珍/编审李枫/签发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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