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破坏环境资源案,遵义一男子被判刑,

今日,凤冈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公开开庭审结了成立以来首例环境资源案件。

案件回顾: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高某贵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在凤冈县进化镇某组自家和其兄的山林内非法采伐马尾松46株。将所采伐的林木改成木材后出售给凤冈县琊川镇某木材加工店。高某贵组织工人装运最后一车木材时,被凤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获。

经凤冈县林业局鉴定,被砍伐林木的林种为马尾松46棵,采伐林木蓄积:16.立方米。凤冈县综合执法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贵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

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虽缴纳了生态修复保证金,但并未进行补种。我院即刻向被告人宣传了生态保护及补植林木的重要意义,后被告人主动按照生态修复方案进行了生态修复,补种树苗株,共计补植复绿面积约3亩,并经验收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贵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滥伐自家和其兄山林内林木,采伐蓄积达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高某贵犯罪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完成生态修复,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高某贵以牟利为目的滥伐林木,酌情从严惩处。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对被告人高某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来源:凤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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