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凤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妨害作证一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1月12日19时42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车行驶至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某处时,被正在查车的交警当场查获。交警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立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式测试,测试结果为mg/ml。
李某某被查获后,当医院抽血检验,抽血检验过程中,李医院上班的表弟王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处理抽取的血样,王某某又联系其同事肖某(另案处理)让其帮忙办理此事。后肖某为稀释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将盛放李某某血样的一支抗凝血管提前混入了他人的血液,因害怕被发现,另外一支抗凝血管未能作假。
案发后,某鉴定中心对上述两支抗凝血管内的血液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和DNA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64mg/ml;混入他人血液的抗凝血管内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且该检材中检出一女性STR分型。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又指使他人在公安机关抽血采样时作假,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李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李某某犯妨害作证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犯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李某某在尚未受到讯问且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另鉴于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平时表现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凤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某某自作聪明的行为不仅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害人害己,帮忙为其处理血液的王某某、肖某也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已被公安机立案侦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李洋
编辑杨伦丽
编审陈富强唐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