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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在凤冈县新建镇太河村,凤冈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联合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此次增殖放流主要针对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于年3月23日向法院起诉的桂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民事公益诉讼见成效,裁判结果得到彻底执行到位。
年6月5日,桂某某在凤冈县新建镇太河村洪渡河中用鱼网非法捕鱼被查获,经凤冈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桂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还应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故年3月23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全部被凤冈县人民法院采纳,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制作了调解书,由桂某某承担增殖放流生态修复责任,缴纳生态修复费元,并在凤冈县电视台向公众道歉。后桂世兴缴纳了生态修复费元。
为推动公益诉讼案件得到有效执行,年7月21日凤冈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一起购买了元的鱼苗投放到凤冈县新建镇太河村洪渡河中,进行生态修复活动。生态修复的过程中,通知当事人桂世兴到现场核实了鱼苗的数量,并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了现场道歉。增殖放流结束后,参与该活动的有关单位人员进行了一次联合大巡河,对如何管理好河道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通过此次公开的执行监督活动,让老百姓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有了更多的了解,对非法捕鱼行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更是一次现场普法课和警示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潘志贵
编辑李洋
编审陈富强唐正平